台商家庆长期派驻大陆,自其大陆新娘淑美产下翔翔後,淑美一直不敢对家庆启齿,家庆视如己出的翔翔,根本不是家庆亲生的,直到翔翔三岁之某日,淑美、家庆夫妻俩竟只因教育子女观念不同而起了激烈争执,淑美在情急下竟说溜了嘴,家庆一时突觉绿云罩顶,顾不了翔翔之感觉,决定为否认其与翔翔之亲子关系而提起诉讼,家庆该如何办理?
依台湾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之规定「妻之受胎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前项推定,如夫妻之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提起否认之诉,但应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为之。」此系为子女利益及婚生子女身分安定之公益性,乃有婚生子女推定之规定;另为兼顾真实血统关系,特明定夫妻一方能证明妻非自夫受胎者,得於知悉子女出生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否认子女之诉。本件依台湾民法规定,由於翔翔系在淑美、家庆结婚後所生,因此推定翔翔为淑美及家庆之婚生子女,加以夫妻双方知悉翔翔之出生已超过一年,因此双方均逾除斥期间,非但不得再提起否认子女之诉,且在法律上翔翔已系淑美与家庆之婚生子女,任何人皆不得为反对之主张。
依照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父母之一方为台湾地区人民,一方为大陆地区人民者,其与子女间之法律关系,依父设籍地区之规定」,故家庆若在台湾向法院提起婚生子女否认诉讼,可能遭败诉判决。不过,台湾民法婚生子女否认一年除斥期间之规定,并不合理,也引起众多民间团体之批评,立法院也有修正版本存在,将来应该会予以放宽,家庆将来还是有机会提起的。
又大陆婚姻法并无如台湾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生子女之推定,且其认为妻之受胎如由夫以外之男人所为,不得将该子女视为婚生子女,而应另提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之诉,另大陆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之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故确定非婚生子女之生父即有确认利益。
由於大陆婚姻法并未限制提起确认之诉之人,亦未限制提起之期间,因此家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非非婚生子女翔翔之生父,若经法院判决确认家庆非翔翔之生父,家庆在大陆自不必负担翔翔之生活费及教育费。
*资料来源:财团法人妇女权益促进发展基金会